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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信证券(中国)收警示函!

2025-02-15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★★★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★★。复议与诉讼期间★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  二、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22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,披露的16玉皇0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。

  12月20日晚上,山东证监局公布对瑞信证券(中国)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★★。经查,瑞信证券作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(第二期)和玉皇化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(第三期)(以下简称16玉皇04)的受托管理人,在受托管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:1、2020年12月之前,未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,未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。2、出具的2016年至2022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,披露的16玉皇0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★。3、未按照规定对部分重大事项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。

  瑞信证券(中国)有限公司(英文名称: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(China) Limited★★★,英文简称: CSS),是由Credit Suisse AG(中文译名为瑞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★★,以下简称★“瑞信★” ) 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,其中瑞信持股比例为51%、方正证券持股49%★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下发批复,于2008年10月24日正式设立。公司原称★★★“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”,总部位于北京★。2020年6月,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增加和变更,瑞信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。2021年6月,瑞信方正更名为★★“瑞信证券(中国)有限公司★”。公司注册地北京,目前注册资本10.89亿元。

  一、2020年12月之前,你公司未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,未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。

  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13号)第七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条以及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六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13号)第五十八条、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★★★。

  经查,你公司作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玉皇化工)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(第二期)和玉皇化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(第三期)(以下简称16玉皇04)的受托管理人,在受托管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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